貨物稅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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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總額。
說明:
1.橡膠輪胎:
a.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從價徵收10%。
b.其他各種橡膠輪胎,從價徵收15%。
c.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橡膠輪胎免稅。

2.水泥:
a.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徵收600元。
b.卜特蘭一型水泥每公噸徵收320元。
c.卜特蘭高爐水泥每公噸徵收196元。
d.代水泥及其他水泥每公噸徵收440元。

3.飲料品:
a.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
b.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
c.合於國家標準之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其他飲料品依財政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
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4.平板玻璃:
a.從價徵收10%
b.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5.油氣類:
a.汽油:每公秉徵收6,830元。
b.柴油:每公秉徵收3,990元。
c.煤油:每公秉徵收4,250元。
d.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610元。
e.燃料油:每公秉徵收110元。
f.溶劑油:每公秉徵收720元。
g.液化石油氣:每公噸收690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徵收。

6.電器類:
a.電冰箱:從價徵收13%。
b.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13%。
c.冷暖氣機:從價徵收20%;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15%。
d.除濕機:從價徵收15%;但工廠使用濕度調節器免稅。
e.錄影機:從價徵收13%。
f.電唱機:從價徵收10%;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免稅。
g.錄音機:從價徵收10%。
h.音響組合:從價徵收10%。(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
i.電烤箱:從價徵收15%。(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
※前項各項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
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7.車輛類:
a.汽車:
甲、小客車2000cc以下者,從價徵收25%;超過2000cc者,從價徵收30%。
乙、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15%。
丙、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
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機,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b.機車:從價徵收17%。
c.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前二項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以下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甲、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乙、汽缸排氣量在3,000立方公分以下。
丙、油耗值每公升達19公里。
丁、碳排放量每公里在120公克以下。

※其中水泥及油氣類採從量課稅;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內予以增減。
※103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104年2月6日起5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103年1月28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100年12月30日起5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成登記者,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25,000元。
※甲、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0,000元。
乙、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00元。
丙、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2項規定。